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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却还要补缴224万,怎么回事?

2023/11/25 10:08:34发布29次查看
近日各种关于因虚开增值税发票获罪的报道层出不穷,警醒的同时,也有不少朋友产生了一些疑惑,比如:自认为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的善意取得增值税发票是不是可以排除虚开嫌疑?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官国税稽处[2017]1128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云南绿生中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虚开的179份发票涉及的税款,按属期分年度作进项税金转出,补缴增值税2,246,372.59元,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从上面这个案例其实可以看出,不同虚开的差别对待区别还是很大的:案例中的公司只是被要求将虚开的税款进行转出,并补缴税款和滞纳金,而对比日前公布的几个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判刑的案例就可以说明!不过,即便是这样也不能算作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那么,什么情形才属于善意虚开?善意取得了又该如何处理呢?
一、善意与恶意虚开概念的区别
所谓善意取得,就是指付款方不知道其从销售方或提供服务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的。
而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什么情形是属于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
对于善意取得,是有界定标准的。不会因为你自己辩称善意,税务机关就认可你善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的规定,需要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
(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
(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4)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需要提醒的是上述四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才能对购货方(受票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
三、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如何处理?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焦点财税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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