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免责事由有哪些?
合同的免责事由又称为免责条件,是指当事人即使违约也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免责事由通常有三种类型,一是不可抗力这个法定的免责事由,二是双方合同中约定的免责事由;三是债权人过错的责任免除。首先,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在《合同法》和《民法总则》中均有明确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其次,双方合同中约定的免责事由就是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根据免责条款确立的方式不同又分为协商订立的免责条款和标准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第三就是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情况下,由于债权人的过错导致违约方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
有效的免责条款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的本质即是一种合意,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这个意思表示必须要明确且真实。合同中所约定的全部条款都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经过深思熟虑后形成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否则无效。
2、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双方的意思表示都是通过一定的条款表现出来的,意思表示一致应当表现为对合同全部条款和内容的协商一致。即使是格式合同,也必须对规定的条款(包括附加条款)达成一致,必须为对方当事人所接受才能缔约生效,否则无效。
3、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订立,必须要保障公民及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免受损害,必须维护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否则无效。
4、必须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是免责条款的主要功能,也是其合理性因素之所在。此类免责条款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均应属于有效。但不能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限制或剥夺另一方当事人权益或故意加大另一方当事人风险的免责条款,当属于无效。
5、必须予以说明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其提供者必须尽说明义务。格式合同不同于其它合同,它是由提供合同的一方事先拟定好相应的免责条款,因此,合同法规定要求提供格式合同者在订立合同时,必须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当事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对这些条款予以说明。如果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在订立合同时,未尽提请对方注意和说明的义务,属于强迫对方当事人接受不公平条款,则该免责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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